時間:2014-12-31 來源:河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2014年12月18日至20日,河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在河北政法職業(yè)學院舉辦,來自全省各地的法學教育及司法實務部門的22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本次年會收到論文15篇,涉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研討會期間,與會同志圍繞依法治國、司法公正等當前訴訟法理論與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與新穎性的觀點?,F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刑事訴訟部分
1.關于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救助問題
有學者和法官共同對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救助路徑進行了研究。認為,我國歷來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且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對該理念從法律層面予以確認,特別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還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設專章予以規(guī)定。然而,縱觀相關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不難發(fā)現,對于刑事法律關系中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幾乎都落在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忽視了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與救濟,對于因刑事案件的發(fā)生而伴生出的失助未成年人的保護更無明文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發(fā)生伴生了一個龐大的受害群體,而在這個群體中家庭貧困的失助未成年人遭受的傷害最為慘烈。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面臨應激創(chuàng)傷難以愈合、民事賠償無法到位、司法救助獲得困難、社會救助不完善等現實問題,對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實行救濟必須推進涉失助未成年人案件的執(zhí)行力度、完善司法救助機制、建立社會聯動救助機制,通過危機干預提升其抗逆力,這是法院延伸司法職能,參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重要路徑。
2.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問題
有代表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實踐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存在形式大于實質,受援助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最大程度保護等問題。為此,制定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具有現實意義。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是指刑事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標準,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和律師在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結案、監(jiān)督等整個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的指導和規(guī)范。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應當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在法律效果方面,要依法維護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做到成本低、速度快、利益最大化。在社會效果方面,一要尊重受援人,以真誠的態(tài)度和禮貌的言辭對待受援人,做到耐心解釋、以案釋法;二要給受援人提供心理調適、情緒疏導等人性化服務,積極修復破裂關系、緩和緊張關系、化解矛盾對立,維護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三是對受援人進行教化,鼓勵受援人正確對待、改正錯誤。
3.關于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問題
有代表對重大刑事案件一審繁簡分流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二者矛盾地統(tǒng)一于審判實踐中。通過繁簡分流改革,“簡出效率,簡出精品”,以謀求最佳司法效益。重大刑事案件一審繁簡分流,可以在案件分類、法官分類和程序設計上進行??梢钥紤]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是否認罪等因素進行案件分類;法官可以分為庭前審查法官和庭審法官,分別行使庭前審查功能和庭審功能;在程序設計方面,可以考慮將刑事訴訟分為庭前程序和庭審程序兩個獨立的程序,承擔不同的訴訟職能,將庭審程序分為死刑程序和非死刑程序,在審理程序上有所區(qū)別。
4.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問題
有代表從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tǒng)一的角度,分析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地基本含義和歷史發(fā)展,提出在審判實踐中應當針對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情節(jié)、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以實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有的效用。
5.關于強制措施問題
有代表圍繞刑事拘留措施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要在保證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相統(tǒng)一的基礎上,對刑事拘留措施進行進一步完善。具體建議包括:擴大拘留的適用條件、賦予檢察院拘留執(zhí)行權、縮短拘留的法定期限、規(guī)范拘留的羈押場所、加強內部制約等。
6.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有代表研究指出,我國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存在民事權利救濟途徑立法規(guī)定沖突、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沖突等立法缺陷,與此同時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疑難問題。對此,該代表提出應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精神損害請求權、明確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后可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明確被害人及其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免交訴訟費等對策。
二、民事訴訟部分
1.關于調解問題
(1)有代表從調解率與司法公信關系的視角,認為調解只是一種審判權行使的模式和手段,不宜夸大調解的功能與價值,應注重把握調解的尺度,做到適當、適度。
(2)有代表對司法調解的心理學技巧及運用進行了研究。該代表認為,司法調解過程是調解人員、當事人及其親屬等圍繞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糾紛,進行多邊的交往活動過程。司法調解中調解人員可運用心理暗示、宣泄心理、角色對換的心理學技巧,同時注重運用語言和非語言技巧,促使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
2.關于執(zhí)行問題
有代表對法院執(zhí)行公開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造成近年來執(zhí)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和過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的不夠,執(zhí)行信息沒有及時和全面的公開。執(zhí)行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執(zhí)行難的良藥,就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積極完善執(zhí)行公開的具體要求,通過執(zhí)行公開,實現案件執(zhí)行透明化、規(guī)范化、便捷化。除執(zhí)行人員與執(zhí)行工作無關的私人信息、內部管理信息、審判秘密以外,執(zhí)行信息均應公開。要做好執(zhí)行公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完善數字化執(zhí)行指揮中心提高執(zhí)行效力;建立執(zhí)行服務公開窗口和“執(zhí)行開放日”制度;健全被執(zhí)行人失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tǒng)機制及執(zhí)行情況反饋制度;完善“懸賞公告”、公布“老賴黑名單”等媒體公開曝光的功能;運用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履行追蹤及執(zhí)行統(tǒng)計管理系統(tǒng)與當事人加強溝通。
3.關于民事訴訟審限問題
有代表分析了我國民事訴訟審理期限過長的原因。認為,民事訴訟審理期限過長主要原因是法定審理期限過長。應當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成分,縮短法定審理期限。
4.關于管轄權異議問題
有代表對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確立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請再審制度與我國司法改革所提倡的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與司法公信力宗旨相契合,應當在民訴法修改中確立這一制度,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三、行政訴訟部分
有代表以食品安全監(jiān)管領域為例研究了公共警告的法律規(guī)制問題。提出公共警告是行政事實行為的一種特殊形式,旨在向社會公眾提供相關領域的風險警示信息,防范風險的發(fā)生和阻斷危害的擴大。目前公共警告制度運作上存在種種權力失范的狀況,應當從規(guī)制原則、程序制度、救濟機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四、司法公開化與司法體制改革問題
1.關于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問題
有代表對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現狀進行了調研,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完善途徑。認為,裁判文書公開為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之一,目前這項工作正在各級法院如火如荼的推進。為確保裁判文書公開的效果,提高裁判文書公開的質量,必須準確把握一線法官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心理狀態(tài),解決法官對裁判文書公開的錯誤認識和對裁判文書論理與司法公信力關聯認識不足的現狀,以提高法官裁判文書公開的主動性;把握案件當事人對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心理狀態(tài),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隱私權,以合理掌握文書公開的邊界;完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運行機制。
2.關于人民法庭建設問題
有代表結合邢臺市法院系統(tǒng)推行的“一鄉(xiāng)一庭”建設,探討了人民法庭建設制度完善。認為,人民法庭處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第一線,具有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雙重作用,不僅擔負著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調解工作,還肩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參與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及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在新的形勢下,人民法庭的職能包括推進法治進程、構建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為此,人民法庭應積極探索更為符合群眾需求的審判工作模式,堅持以更加主動的姿態(tài),幫助當事人以最低成本解決糾紛,積極協助黨委政府開展工作。
3.關于法院體制改革問題
有代表結合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的設置實際,對我國跨行政區(qū)劃法院設置問題進行了探索。認為,跨行政區(qū)劃法院設置可以有效解決地方政府干預法院審判的問題,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區(qū)劃與行政區(qū)劃的適當分離,應該以通過調整司法區(qū)劃為突破,在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的背景下,綜合考慮以下途徑:一是以調整案件類型調整司法區(qū)劃設立類型化、專業(yè)化法院;二是以調整司法區(qū)劃設立法院,即調整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使司法區(qū)劃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三是建立完善的審判關系。
與會代表還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